政策法规
搜索 分类
飞手"无法"管理 《民用航空法》有"系统漏洞"需修复
来源:无人机系统标准化2016-06-122016-06-12

此外,由于《民用航空法》并不涵盖无人机驾驶员,该法所规定的“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,经考核合格,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,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”,对无人机驾驶员的适用,也必须得到重新审视和论证。(此处应有赞!)

目前仅有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发布的《轻小无人机运行管理规定(试行)》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实施对无人机运行的管理。而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关于无人机驾驶员的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》尚在征求意见中(征求意见至2016年6月30日)。

然而现如今,随着无人机的快速发展,无人机的功能和价值应引起法律层面的重视,特别是无人机有可能作为“恐怖主义”的利器,威胁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。

因此,针对无人机驾驶员的驾驶资格进行重新立法或修订法律,实现严控非法操纵,保障正常使用,应当引起广泛的重视,甚至作为立法领域的当务之急。

(1690字待续)

要闻/干货/原创/专业     关注“UASA”

无人机系统标准化协会(UASA)欢迎无人机系统产业相关科研机构、企业和行业应用群体申请加入,共同为无人机系统行业发展贡献力量,让标准引领支撑行业的健康、有序、快速发展!

联系方式

无人机系统标准化协会秘书处
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7号
电话:010-84380241/0545
传真:010-64675490
邮箱:chinauasa@163.com
2/2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

相关资讯

更多无人机资讯